根据《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学校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学校食品安全所需经费投入,保障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2、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4、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5、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含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并对食品安全负责,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