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胁迫和欺诈订立的合同可以作为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应分为两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作为无效合同;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只损害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当按照可撤销合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对方违反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