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车位只有使用权可以卖:卖的是使用权。
车位属于无产权的公共面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该条规定,“无产权的公摊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对于共有部分,只有业主才有权处分。但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阳光车位进行管理,对外进行出租使用收益,租金收益除去必要的管理成本等费用之后,剩余租金收益可归入小区维修基金。
只有使用权的车位不能卖,但经所有权人同意能卖。车位使用权人未经车位所有权人的授权用其名义签订车位买卖合同进行物权处分与收益,合同对车位所有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车位使用权人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