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代理人可以依法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但是代理人不得超出委托人代理权限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代理人超越权限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委托人没有过错的且不追认的,超出代理权限的约定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