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根据规定醉驾需要哪些取证?醉驾检察院二个月没有通知我如何处理?的问题
一、关于根据规定醉驾需要哪些取证?
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证据总体分为: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共计八大类。
重点阐述醉酒驾驶类危险驾驶案件中的特定书证和鉴定意见的审查。
血样提取登记表的审查
血样提取登记表记载的内容十分关键,主要包括血样提取的时间、地点,血样提取中被提取血液人的信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信息、操作人员信息,血样提取所使用的消毒液名称,血样提取所使用的盛装容器,血样提取的数量。
1.血样提取的时间。
2.血样提取的地点。
3.血样提取中被提取血液人的信息。
4.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信息。一般情况下,血样提取要求两名以上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要求上述人员在血样提取登记表上签名。
5.操作人员的信息。一般情况下,要求医疗机构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的人作为操作人员,如医生、护士等,并要求上述人员在血样提取登记表上签名。
6.血样提取所使用的消毒液。血样提取所使用的消毒液是否含有酒精是问题的关键。
7.血样提取所使用的盛装容器。通常符合鉴定要求的血液样本要求血液不能凝固,提取后血液不凝固的方式总体来说在操作上有两种方式:
其一,提取血液后添加抗凝剂;
其二,直接使用真空抗凝管盛装。一份凝固的血液样本是不符合鉴定条件的。
未采取抗凝措施的血样检材或者使用了促凝管盛装的血样检材,血清和血浆会分离,在分离后,会影响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如果出现该种情况,鉴定机构一般不会对该样本进行鉴定。实践中,也有鉴定机构对该血样进行鉴定,但是鉴定意见会标注“参考”字样。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提取血液样本没有采取抗凝措施的案件,就证据而言是无法救济的,就案件而言,可以直接评价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8.在审查血样提取登记表的时候,必须登记记载盛装血液的容器标号及名称。
鉴定意见的审查
醉酒类危险驾驶案件中,鉴定意见主要关于是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这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送检时间。按照公安部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相关规定,提取血液检材以后应当3日内送检。目前来说,这是一个硬性规定,如果接收检材回执记载的时间与提取的时间超过3日,则因送检程序违反规定,会直接导致鉴定意见不具有可采性。就案件而言,可以评价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2.检材的保管。检材的保管按照规定应当低温保存,但是,低到什么程度?血液在高温环境下会变质,变质以后会生成乙醇,直接影响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基于此,检材保管必须保证血液不变质。鉴定机构一般具备保管血液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问题主要存在三个环节:
其一,提取血液检材后,多久进行低温保存;
其二,在办案单位保管期间,是否使用低温保存;
其三,从办案单位到鉴定机构送检期间,如何进行低温保存。具备条件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前述几个阶段的执法办案过程中,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3.鉴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842-2009规定确定。
4.鉴定机构有无鉴定资质,鉴定人员有无鉴定资格。一般而言,应要求鉴定意见附上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和鉴定人员的鉴定资格。
在我国,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需要以证据来作为判定的标准,因此对于醉驾的行为也是有着一整套的检测以及矩阵的方式。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流程来进行操作,只有充足的证据存在的时候,才能够认定为醉驾的行为。
二、醉驾检察院二个月没有通知我如何处理?
需要耐心等待的,一般的刑事案件从刑事拘留到移交检察院需要二、三个月的时间。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醉驾检察院二个月没有通知的是合法的,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规定的案件移交的时间是2到3个月,在醉驾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只要不超过刑事案件规定的追诉时效就全部都不违法,所以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是应当注意相关的刑事诉讼的程序以及期限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