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对前任孩子有抚养义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再婚后与配偶子女形成继子女,继父母关系的,应当承担抚养继子女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国家保护合法收养关系,对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于收养关系的建立,养育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被消除;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歧视;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适用于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