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破产清算是怎样的
一、合并清算原则的适用范围。
二、适用合并清算原则的条件。
在进行破产企业的关联企业清理时,将关联企业合并清算,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是具备破产的条件,也就是破产企业的关联企业同时符合了《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破产原因条件;
第二是合并清算条件,目前破产企业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破产企业与其关联公司只有投资关系,没有任何交易;
第二种破产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除了投资关系外,还进行了法律允许的交易,且主要资产和主要管理人员之间没有混同;
第三种破产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主要资产和主要管理人员混同,账目混合根本无法分清双方资产的归属。借鉴国外合并清算主要考虑帐户和资产的混合和债权人期待的通常做法,笔者认为对于前两种情况应分别清算,
第三种情况因相互之间关系的错综复杂,无法分清双方的资产归属,债权人交易通常信赖是整个企业集团的资信状况,且事实上已不可能分别清算,应进行合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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