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这是执行人员作出拘捕裁定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捕人没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就不能进行拘捕,这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章的。
2、需经负责人批准。司法拘捕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举措,属于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报本院负责人批准。
3、异地拘捕应当符合规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章,对不在本辖区的被拘捕人,作出拘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人到被拘捕人所在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
4、告知被拘捕人法定权利。对被拘捕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章,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