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60日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3、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确认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5、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