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停产停建整顿的非煤地下矿山必须提高政治站位,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格扎实整改,具备以下条件可提出恢复生产或建设申请:1.资源整合矿山,必须是一个公司、一个采矿证,一个独立经营管理的主体;2.现有生产系统或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要求;3.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没有资质挂靠或转包分包行为;4.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必须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现有地质、测量、采矿、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必须分别达到1人以上;6.相邻矿山的井巷没有相互贯通现象,主要开拓系统的位置必须与设计相符、现状图纸必须与现场实际一致;7.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山西省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彻底取缔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和临时存放点;8.与生产和建设有关的采空区必须得到有效治理,不存在因采空区导致的透水、冒顶坍塌、有毒有害气体隐患;9.没有《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所列重大隐患;10.生产矿山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等级;11.基建矿山建设方必须与施工方、监理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施工方必须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编制施工图和施工进度计划;监理方必须实行全过程监理,并建立完整真实的监理日志;12.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必须承诺直接领导并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每月至少现场检查2次、确保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生产或建设矿山分别对照上述条件,组织自查自改,确认具备安全生产或建设条件后,报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委会签署意见,向市人民政府安委会提出恢复生产或建设申请;市级人民政府安委会组织市、县两级公安、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请矿山企业进行恢复生产或建设联合验收,具备条件的,报备省应急厅后,下达恢复生产或建设批复文件。
【法律依据】:
《停产停建整顿非煤地下矿山恢复生产建设条件和程序》 一、恢复生产或建设的条件 停产停建整顿的非煤地下矿山必须提高政治站位,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格扎实整改,具备以下条件可提出恢复生产或建设申请:
1.资源整合矿山,必须是一个公司、一个采矿证,一个独立经营管理的主体;
2.现有生产系统或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3.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没有资质挂靠或转包分包行为;
4.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必须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现有地质、测量、采矿、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必须分别达到1人以上;
6.相邻矿山的井巷没有相互贯通现象,主要开拓系统的位置必须与设计相符、现状图纸必须与现场实际一致;
7.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山西省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彻底取缔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和临时存放点;
8.与生产和建设有关的采空区必须得到有效治理,不存在因采空区导致的透水、冒顶坍塌、有毒有害气体隐患;
9.没有《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所列重大隐患;
10.生产矿山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等级;
11.基建矿山建设方必须与施工方、监理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施工方必须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编制施工图和施工进度计划;监理方必须实行全过程监理,并建立完整真实的监理日志;
12.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必须承诺直接领导并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每月至少现场检查2次、确保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停产停建整顿非煤地下矿山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一、严格复工复产条件和程序。各级应急部门要提高认识,严格按照省政府安委办《关于印发停产停建整顿非煤地下矿山恢复生产建设条件和程序的通知》(晋安办发(2021)52号)要求,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恢复生产建设的12个条件和2个程序,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对照复工复产条件进行整改,对达到复工复产条件经验收合格的,准予复工复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