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如果被告拒绝接受起诉状副本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由此可见,如果被告人拒绝接收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应该邀请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在场,比如居委会成员,在说明情况后,再由送达人、居委会成员签名后,留在被告人住所,或直接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该起诉书视为已送达,诉讼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