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双方自愿的,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属于特殊职责人与14到16周岁的人发生性关系,也构成强奸罪。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并从重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对幼女确立的特殊保护原则。
为了加大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1条第2款中阐明了认定特殊身份人构成性侵犯罪的条件,即:
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性侵意见第9条对此予以明示,即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