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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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医疗机构设置的限制条件和基本类别。 重点概括:文章介绍了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医疗机构的基本类别以及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以中西医结合诊所为例。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采取备案制。
一、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形
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如下情形: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与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已被吊销执业证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医疗机构的基本类别
医疗机构包括如下基本类别: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妇幼保健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4.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5.疗养院;
6.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7.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8.村卫生室(所);
9.急救中心、急救站;
10.临床检验中心;
11.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12.护理院、护理站;
13.其他诊疗机构。
三、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
设置医疗机构的条件根据医疗机构的具体类型有所不同,这里以中西医结合诊所为例:
1.设置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为同一人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要有1名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1名执业护士。
2.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3.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并配备紫外线灯。
4.要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
5.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成册可用。
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采取备案制。
延伸阅读
结语:以上是有关医疗机构设置的相关规定和条件。根据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单位不能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包括多个基本类别,如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康复医院等。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有不同的设置条件,以中西医结合诊所为例,需要具备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并设有相应的诊疗室和设备。同时,还需要制定规章制度和医疗事故处理预案。对于由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则采取备案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章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举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或者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十八条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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