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一般不愿意立案的原因往往包括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责或者已过追诉时效等,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会进行调查,对不予立案的,出具不立案通知书,报案人对此有异议的话,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局一般不愿意立案的原因有哪些?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立案和立案调查的定义:
立案是法律用语,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对举报、控告、举报、自首和自诉人的起诉等资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将其作为案件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立案调查代表可以基本认定违法主体的违法事实,采取强制措施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立案调查是纪委的一般说法,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党员)涉嫌违反纪律,由纪委立案。通常,以下措施为两条规则,检查后对党纪政纪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立案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
指客观上存在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第一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方面的内容。立案追究,必须是按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只能针对犯罪行为。如果不是犯罪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被视为犯罪的,不应当立案。
2、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
指必须依法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在有需要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发生犯罪事实,并且需要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需要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发生了犯罪事实,但犯罪超过追诉时效期间被特赦令免除处罚的。是刑法通告处理的犯罪,没有通告或者撤回通告的;嫌疑人死亡的情况;其他法律免除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所以这里所说的犯罪事实,只是指发现了某种社会危害,发生了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关于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都要求在立案时弄清楚一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