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为委托人做的有:
1、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2、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3、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