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悬挂新能源号牌的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轻型、微型专项作业车)和多用途货车,每日7时至9时、17时至19时禁止通行一环及一环以内道路;悬挂蓝色号牌的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轻、微型专项作业车)每日7时至20时禁止通行一环及一环以内道路,每日7时至9时、17时至19时禁止通行中环路、西二环、观山东路、北京西路(金阳南路口至枣山路口段)、黔灵山路、林城东路、金朱东路(同城大道口至金阳北路口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