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文章内容系晖律网认证专家律师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个人办案经验,并经专家审核校验后发布;若有部分内容因时效性等原因导致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进行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归夫妻所有;5、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查看全文
律师分析: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继承...查看全文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即我们常见的年金型、分红型保险,在离婚时可对获得的保险金进行分割,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查看全文
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工资、奖金、劳动报酬、投资、知识产权等属于共同财产,除非有其他约定。所以,夫妻一方的工资默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查看全文
夫妻婚姻期间买房,若没有明确约定,房产证只写一个人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按各自出资份额共有,但有另外约定除外。...查看全文
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期间一方转移后,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分割。如果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损害行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分割。如果一方需要医治重大疾病,另一方不支付医疗费用,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分割。...查看全文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查看全文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查看全文
婚姻期间奖金为共同财产,但男女双方可协商婚前及婚期所得财产分配方式,包括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等。婚后取得的财产应按照双方约定处理。...查看全文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的工资,但双方可协商婚前和婚期间财产的归属。婚后财产应按协议处理。...查看全文
夫妻奖金为共同财产,但可协商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新财产也需协商处理。...查看全文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的工资。但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和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婚后财产应按约定处理。...查看全文
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查看全文
夫妻购房且未明确约定,房产证只有一人名字,应认为共同财产。父母出资购置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按各自出资份额共有,但有约定除外。...查看全文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转移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时,一方有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最后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查看全文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转移共同财产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查看全文
法律解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转移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时,一方有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最后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查看全文
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如果是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转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查看全文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转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且可以搜集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查看全文
婚姻关系期间,一方转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申请财产保全并搜集证据,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若一方隐藏、转移或毁损共同财产,另一方可要求分割。...查看全文
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
专职律师刑事辩护、刑事辩护
已服务84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