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国外一方在国内依然要按照离婚的程序办理。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亲属、朋友或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要填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写好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再在国内法院起诉离婚。国内一方可向其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对于离婚协商一致,双方均明确表示自愿同意离婚,而且双方本人必须亲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不能够委托他人来代理办理离婚,必须要双方本人亲自到场才可以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