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因为正规医院做人流手术只要是法定监护人陪同即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一、法律规定的患者权利有哪些
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主要有以下内容:
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治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在医院的明显之处。
2、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1)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诊断、治疗活动;
(2)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3)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4)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与治疗;
4、根据临床医学实践,下列诊疗活动应充分告知、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
(1)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
(2)使用药物的毒副作用和个体素质反应差异性;
(3)需要患者暴露隐私部位;
(4)构成对肉体侵袭性伤害的治疗方法与手段;
(5)需要对患者实施行为限制的;
(6)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的。
此外,患者还有权检查医疗费用,并要求逐项作出解释;有权提前得到通知,告知他由第三方支付医疗费用的补助已经终止;有权知悉医院规章制度中与其利益有关的内容。
二、过度医疗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过度医疗的民事责任,主要是由医疗机构承担有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