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法条中的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手段或者方法外,采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是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危险方法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