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凡列入1993年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运动员以及1993年以后入队的运动员,退役分配的工作后,均按本规定重新评定工资。 (二)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下列办法评定工资: 1、运龄满3年以上的,其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等级,以下简称职务)工资可比同类人员高定2档;对获得亚运会、全运会冠军和非奥运会项目世界前三名的运动员,其职务工资可比同类人员高定3档;对获奥运会和奥运会项目世界前三名的运动员,其职务工资可比同类人员高定4档。 2、评定职务工资时,职务工资已到所任职务工资标准最高一档的,可按该工资标准最高一档与下一档的差额增加。 3、运动员的成绩津贴(不含世界冠军),按不同比例予以保留。保留津贴,在以后增加工资时,按增资的半个档(级)差予以冲销,冲销不完的继续保留。
【法律依据】:
《人事部关于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重新评定工资问题的批复》
一、运动员退役后,分配到实行结构工资制单位工作的,按以下办法评定工资:
(一)原享受特等体育津贴的,按本人体育的数额就近套入新定岗位或职务工资标准(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下同)。另外按运动员的运动年龄和工龄计发工龄津贴(下同)。
(二)原享受一等体育津贴的,评定工资时,一般不低于131元(六类工资区,下同),其中,曾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二、三名,并享受一等四档及其以上体育津贴的,不低于140元。
(三)原享受二等体育津贴的,评定工资时,一般不低于113元。其中亚运会、全运会冠军、并享受二等四档及其以上体育津贴的,不低于122元。
(四)原享受三等体育津贴的,评定工资时,一般不低于89元。其中,曾获得亚运会、亚洲锦标赛、全运会、全国比赛以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青年锦标赛第二、三名,并享受三等四档及其以上体育津贴的,不低于97元。
(五)原享受四等体育津贴的,评定工资时,一般不低于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