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去了监狱的人,无一例外都想早日出狱。很多人的家人去了监狱的人,无一例外都想早日团聚。减刑这件事,在监狱里确实是个大学问。
这句话包含了三层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法律层面上,减刑是存在其制度基础的,改造层面上,必须有“确有悔改表现”作背书,现实层面上,还受到减刑名额的影响。
审判本身就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减刑具体操作起来,就更加谨慎。在已经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法规前,我们主要谈谈如何甄别改造表现和现实条件是否符合减刑标准。
改造表现就是看分数。
一名服刑人员改造的好不好,除了每天相处的监狱民警知道,法官面对一堆减刑材料根本无从辨别。最直观的证据就是分数,如今监狱考核分数的构成是思想改造65分,劳动改造35分。同样的刑期,甲每个月得到100分,乙每个月得到60分,得出甲比乙表现优异的结论很容易。不同的刑期,甲每个月平均得到100分,乙平均每个月得到60分,得出甲比乙表现优异的结论也不难。
减刑的现实基础就比较复杂。
首先我们要注意,当服刑人员表现优异,法院是可以减刑,也可以不予减刑,也就是说,服刑是义务,减刑不是权利。其次即便法院一定同意减刑,符合申报减刑的人往往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比如监狱本月一共有100名减刑名额,下分到几个监区,再从监区分流到分监区,可能每个分监区每个月只有3-5名减刑名额。而分监区往往都是有200名服刑人员构成的,每个月符合减刑条件的大多在10人左右,因此大家想减刑,名额就那么几个,竞争就必不可少。正因如此,分监区会制定自己的一套评选办法,服刑人员进行考核评比后,根据排名先后呈报减刑。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1月份有3名减刑名额,但符合条件的有10个人,那就是10选3。如果2月份有5名减刑名额,但符合条件的有10个人,结果并不是10选5,而是17选5。
因为上个月没有排上队的人,下个月会继续参与排名,除非其临近释放或者时间关系来不及呈报而自动放弃,否则那些符合标准的人是可以一直参与排名的。这也反向要求,服刑人员在改造中要努力赚分,只有把总分数积累的足够高,平均分数才会水涨船高,跟别人竞争才有更大胜算。
最后还是那句话,减刑是奖励,不是权利。
其它国家压根没有减刑制度,所以别再抱怨减刑幅度少,难度大,刑期打折扣在其它国家是行不通的。而且说一千道一万,犯罪后接受改造的重点不是过程有多苦,而是值不值。
如果大家走出监狱后,活得更加通透、阳光,就会感谢那段经历,如果释放后仇恨社会,破罐破摔,那就真的糟糕透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