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的债务负担的解决办法:可以由合并之后新成立的公司或者存续的公司解决,法律规定,公司合并的,则原来的公司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担,如果公司分立的,则原来的债务由分立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被合并公司会不会解散
被合并公司会解散。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规定,当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或者出现其他事由时,法人解散。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因此,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被合并公司会解散。
二、我国外国投资公司合并法律又有哪些规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法律规定有:
1、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符合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
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经审批机关、海关和税务等机关核定,继续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项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三、公司分立需要走验资程序吗
对这个问题,观点与前边说到的关于合并是否需要验资的观点—样,理由也一样。只要分立后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不大于分立前公司注册资本额就无须验资,当然如果在公司分立时尚有注册资本未到位则另当别论。
分立是公司的行为,即使有股东的作为在内,也绝不是股东的出资行为,为什么要验资呢?从实务中看,要求分立后的公司二次进行验资的,往往是未能将公司的分立行为与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或股东的再次投资行为相区别。
如果要求对分立后新设立的公司以净资产出资,并要求进行评估和验资,就会加大或者减少公司股东的责任限额,这不符合股东有限责任的规则。比如:分立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分立后存续公司的注册资本仍为1000万元,而新设立的公司按其净资产500万元登记为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股东的责任限额就会从1000万元上升至1500万元,这不符合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也与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不相通。
再者,虽然被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了,也不能要求被分立的公司在分立的法定程序之外再履行一个减资的法定程序,因为公司分立已经通知债权人并公告,要求其另外再履行二个减资的法定程序确实无必要。更重要的是,减资是公司股东责任限额的减少,是股东撤回对公司的出资,分立不导致股东责任限额的减少,也不使公司的责任财产减少,只是这些财产原来在一处,现在分在两处或几处而已。
对上述分析,从《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分立过程中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和债权人的权利的有关规定的区别中可见一斑。因此,无论是从法理角度说,还从实务角度说,要求分立后的公司履行验资程度都没有意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