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期限如下:
1、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担保人继续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2、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其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和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自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