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犯罪者的作案工具,一般由公安机关保管或者销毁。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作案工具也有可能会随着案件移交。
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1)淫秽物品;
(2)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
(3)鸦片、海洛因、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4)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5)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6)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7)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