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人证言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吗
1、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证人证言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1)、证人知道案件的情况,证人依法出庭作证的,其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
(2)、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九十六条 。
二、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怎么认定的
1、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人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因此,证人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分析认识或者法律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证人证言应是自己亲自所见所闻,如果是别人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言,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分析证人证言时,还必须查明证人的身份以及他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然后,再仔细地从证人的主观及客观因素两方面来分析研究。
2、对证人的主观因素方面,应考虑他的文化水平,对事物的理解程度,以及他的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在其客观因素方面,则应考虑证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如光线明暗、距离远近、室内或室外、嘈杂还是安静等等。对证人证言分析判断时,应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及其他证据,加以全面地分析、认真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定证言的真伪及其效力的大小。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如果证人证言,结合案件其他证据,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就是属于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