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积金提取是有额度限制的,可分为全额提取和部分提取。
1、全额提取:如果职工有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等其中任何一种情况时,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可以全额提取公积金。
2、部分提取
①购房的提取额度和年限总体来说,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首次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数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以后每年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应还本付息额,上年未提取的不重复计算。
②租房的提取额度和年限不同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租房提取公积金的额度和频次要求不同。租房的可提取额度总额由系统根据录入的月租金额和家庭年收入自动计算,计算公式为:可提取限额=月租金额*12-家庭年工资收入*5%。
③翻修自住住房提取额度和年限一般情况下,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建造、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