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对于普通的买卖合同成立的问题,法律并无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因此,不能将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否认买卖合同成立的一方。
但在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已经提交交货凭证、结算凭证或者债权凭证的证据场合,仅凭被告的否定性抗辩,即否认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的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因此,人民法院不能根据被告的否定性抗辩,直接否定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在必要时,可要求被告就买卖合同不成立的事实进行举证。综合考虑客观因素及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差异,而进行适当的举证责任倒置。买受人距离证据更近,有责任提供证据还原客观事实。在此情况下,对出卖人的证明标准应适当减低,出卖人的举证若能形成初步的内心确信,此时举证责任应适当倒置,由距离证据更近的买受人提供证据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