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也按复员军人对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六十三条 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国家建立与军事职业相适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军人待遇保障制度。
第六十四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保障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安置,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