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把名字改回到曾用名。变更姓名需要去本人的户口所在地进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规定: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需准备的材料如下:1、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变更申请书;3、单位(街道办或者学校)开的变更姓名证明信。上述材料准备好了,就向派出所户籍科提交,然后是派出所自己经过调查审核,确认无误后,上报地方分局进行再次审核。还有就是之前的名字会在户籍页“曾用名”一栏中体现。
户口簿曾用名增加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凡公民申请增加曾用名的,须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职工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名字。户口本添加曾用名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个人申请、还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据或当地派出所的证明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末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姓名申请材料:1、本人或者父母申请;2、户口本。3、姓名变更更正的理由和相关证明。
改回原名算二次改名吗
改回原名算二次改名。1、更正姓名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只要是正当要求、理由充分,不违反户口管理规定,可以更正。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一)同时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学校学习姓名相同的; (二)与社会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 (三)与声名狼藉人员姓名相同的; (四)与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的; (五)名字粗俗、怪异的; (六)名字难认、难写的;
本人不回去可以办身份证吗
可以委托家人办理后,邮寄过去。 异地身份证补办。具体手续: (1)代办人需持申领人(补办人)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涵盖办证原因,申办证件种类,与代办人的关系,代办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申领人的亲笔签名,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申领人(补办人)户口本 (3)近期正面免冠一寸“二代证”标准彩色照片二张 (4)申领人(补办人)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书面申请 (5)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原来是农村户口还能迁回去吗
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转回农村户口:1、大学生可申请户口回迁。大学生户口回迁必须是在大学即将结束的最后一年向学校提出申请,并且需要提供个人的毕业证明2、夫妻双方有一方户口在村集体所在地者如果夫妻双方仅有一方的户籍在城镇,且另一方在城镇没有留有其户籍的固定房产,无固定职业;申请回迁时必须要提供个人的无业证明和双方的结婚证明。3、父母有一方在农村者。父母中只要有一方为农村户口,膝下子女没有结婚也没有固定工作,未满18岁可直接将户口迁回;满18岁但未继续读书求学需提供无业证明、未婚证明。4、长期在农村生活但户口已迁出者。如果长期在农村生活,但是户口已经迁出,户口迁回需要提供直属亲人或本人在农村的房屋产权证或承包地使用证明。5、军人。如果户口已经迁出,在入伍期间户口是不会进行挪动,仍在本村;如果是退伍后想将户口迁回,需要提供无业证明。6、已经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原户籍所在地在农村者。这类已经退休或者被现工作单位临时解散、提前下岗的人可以开具相关情况说明的材料申请回迁。这类人如果在村里现在有房屋,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农村,这样可以继续享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7、土地被征收,户口已经迁出者。如果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可以与村集体进行沟通,如果村集体允许该人在村集体再次落户,即刻去相关户籍管理派出所申请;这种情况回迁户口主要是为了以后方便在村集体购买宅基地建房,因为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只能在同一村集体进行买卖。
户口从农村迁出还能迁回去吗
能够迁回。当事人想迁移户籍到原籍,需要本人或户主,凭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到原籍落户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派出所审核通过之后,会给当事人开具准予落户迁入的准迁证。当事人或者户主凭准迁证和以上证件材料,回到当事人目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取得当事人户籍资料之后,当事人或户主再回到原籍落户所在地户籍管理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