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一个部门,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于1949年9月设立。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调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即告结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第十八条 政务院设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和下列各部、会、院、署、行,主持各该部门的国家行政事宜:
内务部;
外交部;
情报总署;
公安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贸易部;
海关总署;
重工业部;
燃料工业部;
纺织工业部;
食品工业部;
轻工业部(不属上述四部门之工业);
铁道部;
邮电部;
交通部;
农业部;
林垦部;
水利部;
劳动部;
文化部;
教育部;
科学院;
新闻总署;
出版总署;
卫生部;
司法部;
法制委员会;
民族事务委员会;
华侨事务委员会。
政治法律委员会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和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
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财政部、贸易部、重工业部、燃料工业部、纺织工业部、食品工业部、轻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交通部、农业部、林垦部、水利部、劳动部、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的工作。
文化教育委员会指导文化部、教育部、卫生部、科学院、新闻总署和出版总署的工作。
为进行工作,各负指导责任的委员会得对其所属各部、会、院、署、行和下级机关,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
人民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