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武器弹药罪死刑的取消时间为2015年8月29日。
一、投毒罪与危险物品罪的区别
投毒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二者没有区别。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和2002年3月15日两高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
二、对走私武器、弹药罪如何适用刑罚
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指以下情况任一种:多次或大量走私的;走私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严重的主犯;因走私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造成严重的国际影响的等等。
三、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走私武器、弹药罪既遂的刑罚标准是:对于犯罪情节一般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人,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如果是犯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151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