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XXX人民法院 讯问笔录 (刑事案件用) 时 间:201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 点:xx市看守所8审讯室 讯 问 人: 记 录 人:xxx 审: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等。被告人分别回答: 被:我叫 ,男, 年 月 日出生,xx省 人,公民身份号码: ,汉族, 文化,农民,住xx省 。 审:你何时何因被逮捕的被:我因涉嫌 罪,20xx年xx月xx日经中方县人民法院决定,由中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审:对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 罪有什么意见吗被: 审:你还有什么要说的吗被:没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