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现有限公司质押股权时,可以同意将该股权直接转让给质权人,也可以同意将股权转让给质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已得到股权应值价款。但不论采取何种实现方式,都应充分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因此,应先征求其他股东是否愿意购买该出质股权的意见,如其他股东愿意购买该股权,则应以其他股东优先。同样,法院在强制执行股权时,也应优先考虑其他股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