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纠纷的法律适用包括共同共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共有人可以按照管理的约定对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管理,共有物如果具有变更的性质需要经过共有人的同意才能变更。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权】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一条 【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物管理费用的分担】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物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二、共有物分割原则
共有物分割是指共有人将共有物从共有的状态通过分割的方式转化为各共有人单独所有,由此引发的纠纷叫做共有物分割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项下特意列出的一个案由。
为维持共有关系,若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的一般不予以分割,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要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要求分割。可见每个共有人都有要求分割共有物的权利,其中按份共有人是可以随时要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时可以要求分割。所谓共有基础丧失,如夫妻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成员分户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继承开始要求分割遗产;所谓重大理由,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共有物是属于共同拥有物品的权利,对共有物具有一定的管理的权利,并且共有人可以对持有的共有物进行一定程度的约定,可以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享有的份额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