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立合同人(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因借款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愿贷与乙方人民币(大写),于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
二、借贷期限为年,自起至止。
三、利息(月息),乙应于每月日给付甲方,不得拖欠。
四、届期未能返还,乙方除照付利息外,并按利率一倍加计的违约金给付甲方。
五、本契约书的债权,甲方得自由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
六、乙方还款保证人,为确保本契约的履行,愿与乙方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甲方:
乙方:
连带保证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