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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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典规定了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原告和被告在起诉或反诉时需要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当事人需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如有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一方当事人承认己方不利事实时,另一方无需举证。民间借贷纠纷举证需包括诉讼主体资格、借款关系、偿还借款以及诉讼请求金额的证据。
一、民法典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民间借贷纠纷举证的内容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延伸阅读
结语: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原则是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原告或被告在起诉或提出反诉时,应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法院应向当事人明确举证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其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己不利的事实,若在诉讼过程中明确承认对己不利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也无需再举证。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内容包括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借款关系存在、已偿还借款和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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