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的创新和生产设备的升级,实现产业升级这一长远目标,会对一些高新企业进行税收的优惠,也出台了相关的优惠政策,那么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具体优惠内容?
一、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具体优惠内容
1、所得税率优惠。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
2、“两免三减半”。原深圳特区以内,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人才安居。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每两年推荐一位本公司的深圳高层次人才申请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按上年度深圳商品房均价补助32平米,同时各区政府配套补贴总额的10%(合计70万左右)。
4、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7、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享受各区相应认定补贴。
8、进入高新区股份代办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最高180万元资助。
9、高新企业认定是新三板上市的必备条件,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
10、高新企业认定是申请各级相关政府资金的必备条件之一。
11、高新企业可优先获得办公及工业用地的获批。
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
对于税务部门而言,高企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主要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3号)〉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131号)的有关规定。
苏地税函〔2009〕131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税收优惠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予以追缴。”第四款规定:“各级地税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及时上报省局,由省局统一提请协调小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这些规定强化了税务机关对高企享受税收优惠的管理,并不是原来认为只要获得了高企认定就可以直接享受税收优惠。我们即可以这样理解,要享受高企优惠,获得高企认定是前提,享受优惠年度符合减免税条件是要件。
此时,高企在享受税收优惠时的减免税条件就成了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而条件主要就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其中对于税务部门管理特点,本人认为需要重点关注第四、五点。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如果企业当年的研发费用达不到标准或者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达不到要求,那当年就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在汇算清缴时补缴税款。值得我们注意的,研发费用占比的分母是销售收入,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的分母是总收入,即包含视同销售、其他业务收入等,范围更宽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