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