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拐卖,奸淫被拐卖妇女犯罪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以拐卖妇女罪判处上诉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上诉人苏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上诉人黄某,男,1979年5月出生。
上诉人苏某,男,1950年2月出生。
自1994年3月至1997年9月间,上诉人黄某伙同唐明顺(已处决)、唐明银(已处决)、刘世界(已判刑)等人,以带被害人去做生意、进衣服为名,先后十次实施拐卖妇女犯罪,将被害人潘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等23名被害女子拐骗到山西省,然后通过上诉人苏某将被拐女子以2000元至9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武某某等人为妻。拐卖过程中,在山西崔某明家住的一天晚上,上诉人黄某与唐明顺等三名人贩子与高某某和刘某某、潘某某三名被拐女子同睡一个炕上,趁此机会,上诉人黄某强奸了被害人刘某某,另外两名被害人潘某某、高某某也分别遭到唐明顺等另外两名人贩子的强奸。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黄某、苏某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上诉人黄某参与贩卖妇女13人,奸淫被拐卖妇女1人;上诉人苏某参与贩卖妇女18人;均属情节严重。黄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均应依法处罚。苏某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黄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三年内又犯本案中拐卖潘某某、刘某某、高某某的犯罪,故其拐卖该三人犯罪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上诉人黄某检举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属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上,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惟未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及认定上诉人苏某系主犯不当;且在二审期间,上诉人黄某检举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应依法改判。
据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那么,什么是拐卖妇女罪呢?
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
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被害妇女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罪。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另外,根据《刑法》规定,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不构成强奸罪,而是属于加重处罚的情节。
我们了解一下我国《刑法》有关涉拐卖妇女犯罪的条文。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强奸罪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妨害公务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