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在看守所期间会有一定的劳动和教育。
看守所羁押期间,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通常要参加劳动。一般都是手工活,具体干什么,各地的看守所都是不一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为了促进人犯的思想改造,增强人犯体质,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侦查、起诉、审判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在所内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人犯的劳动收入的支出,要建立帐目,严格手续。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主要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安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看守所会根据人犯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重点开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遵守监规的教育。
看守所会组织人犯收听广播,收看电视,阅读书报,进行时事、政策、法制教育,活跃生活。
对人犯教育,会采取集体训话、个别谈话、配合办案机关召开从宽从严处理犯罪分子的大会、动员人犯亲友规劝、选择人犯或者被释放的人员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
一、嫌疑犯进看守所的流程是怎样的
嫌疑犯进看守所的流程具体如下:
1、办案机关作出拘留决定
《看守所条例》第九条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2、公安机关凭借拘留证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安排健康检查
《看守所条例》
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3、检查待拘留者的随身物品
《看守所条例》第十一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4、建立拘留档案
《看守所条例》第十二条收押人犯,应当建立人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