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定义与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答
摘要: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挪用资金罪的客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资金,挪用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具有管理、经营或经手财物职责的人员将资金挪作他用。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没有时间和数额要求,若用于营利活动则无时间要求,若用途非法或非营利则要求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一、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什么
1、客体方面,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而犯罪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财产。所谓本单位资金,是指本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理、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3、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4、本罪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知道自己挪用或借用了本单位的资金,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但仍故意。
二、如何认定挪用资金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主管,是指行为人本人虽然不具体管理、经手公共财物,但是对公共财物具有调拨、统筹、使用的决定权、决策权。管理,是指具有监守、保管、使用公共财物的职权。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的某些方便条件。
一般地说,只有公司的董事、经理,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单位的领导或财务人员等才有这样的职权。这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直接经手、管理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同时也包括在其职权范围内,却并非直接经手、管理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
根据规定,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则没有时间和数额上的要求,只要挪用并且参与非法活动即可构成本罪。在挪用资金数额较大的基础上,若挪用资金的用途是进行营利活动,则没有时间上的要求;若是在用途上并非用于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则在时间上要求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延伸阅读
结语: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侵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他用;挪用行为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挪用行为主体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行为必须出于故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只有具备相关职权的人员才能符合这一要求。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无时间和数额要求,若用于营利活动则无时间要求,若用途非法或非营利,则要求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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