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准诉讼中证据的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以前,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而为的证据保全;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即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其诉讼外的证据保全,即公证处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将证据固定并保存下来。不难理解,在强式职权主义的主导下,强调法院依职权行使公权利为主,那么,证据保全公证充其量是为辅。因为公证不具有强制执行保全措施,如查封等。但是,如果在立法上奉行民事权利基础主义,则完全可以将证据保全公证作为保全制度的首选,法院依职权的主动保全作为补充。证据保全决定书是由法院决定的,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决定对证据保全清单中的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日,保存地点为,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决定对下列物品进行抽样取证。
第八十九条 决定对证据保全清单中的物品予以登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