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艾滋病罪的构成要件
1、关于本罪的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关于艾滋病防治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1987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对违反规定,引起艾滋病传播,或者引起艾滋病传播危险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9年2月2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艾滋病列为一类传染病,依法实行监测管理。可见,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是对艾滋病防治义务的直接违背,首先就侵犯了国家关于艾滋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众所周知,艾滋病因其无药可治被称为“世纪恶魔”,故意传播行为无疑增加了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直接后果。
2、关于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行为人是艾滋病患者或携带艾滋病病毒。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具体表现为:通过卖淫嫖娼方式的性行为以及非卖淫嫖娼方式的性行为(如夫妻合法性行为、通奸、诱奸、同性恋以及聚众淫乱等活动)传播;通过非法途径献血、卖血,捐送人体组织、器官,与他人共用注射器或针头注射毒品,故意用病变部位或分泌物污染他人身体、衣物、被褥、用具、食品和人工授精等方式传播;母婴传播。具体途径可由国家立法部门确定。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特指患有艾滋病或携带艾滋病病毒,并且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携带艾滋病病毒而出于特定动机进行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即可构成本罪。至于具体的行为动机,可以是为了牟利,也可以是为了进行报复而有意传播艾滋病,动机的内容在所不问。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判断行为人明知的标准应当是: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曾到国家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就医,被确诊为艾滋病患者或艾滋病病毒的携带者。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携带艾滋病病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非卖淫、嫖娼方式的性行为;
(二)献血、捐赠人体器官或组织的;
(三)生育或者哺乳婴儿、人工授精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卖淫、嫖娼的;
(二)非法卖血;
(三)与他人共用注射器或针头注射毒品的;
(四)故意用病变部位或分泌物污染他人身体或者衣物、被褥、用具、食品等物品。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构成传播性病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