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运营者安全保护义务如下:
1、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2、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3、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4、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的行为有以下:
1、设置恶意程序的;
2、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3、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总之,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如果存在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其具体的处罚会依据个人的情节的轻重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