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殊群体的土地确权登记问题:
1、出嫁女、入赘男、离婚或丧偶者
出嫁女和入赘男原则上按户籍所在地进行确权登记。对于暂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且自愿在新居住地办理确权登记的,先由本人向原户口所在地村委会申请,原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不予在户口所在地确权的证明之后,在新居住地进行确权登记。
夫妻离婚的,根据离婚协议分割承包地并进行确权登记,无离婚协议的可由双方协商签字后进行确权。离婚或丧偶者,在居住地未取得新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大学生、现役军人、公职人员
大中专在校学生、现役军人保留承包地的,可以进行确权登记;没有保留承包地的,不再重新确权登记。国家公职人员家庭成员遗留下来的承包地,不得为公职人员确权。
3、服刑人员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村集体因土地撂荒收回其土地并发包给其他农户,其期满回村后集体无地可供的,应将原承包地归还并确地确权。
4、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
对集中供养五保户承包的土地,仍要确权到户,并由村集体代管。对分散供养五保户承包的土地,要确权到户,愿意自己经营的,可让其自主经营。五保户过去自行签订的流转合同,在五保户死亡前可按其约定办理;在五保户死亡后其流转期限未到的,合同自其死亡时终止,村集体应收回土地。
5、移民户
政策性移民。包括国家工程移民、扶贫搬迁移民,其承包地按规定确权登记;自主性移民,户籍已迁入的,按已持合同登记;户籍未迁入的先按现有承包关系登记,待户籍迁入后在确权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