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对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的情节、数额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仅简单地规定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可见,非法出售发票罪在理论上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出售发票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但任何犯罪行为,都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否则不构成犯罪,按一般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刑法》第十三条“但书”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进行了非犯罪化处理。因此,需要明确非法出售发票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规定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