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验房交付中应注意下列法律问题: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是否合格;房屋质量问题是否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居住使用;以及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时间是否在约定的期限内。
一、法律规定退房条件有哪些
法律规定退房条件:
(一)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一房两卖;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
(四)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
(五)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售事实;
(六)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七)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八)迟延交付房屋超过法定期限;
(九)迟延办理房产证超过法定期限;
(十)担保贷款合同不能订立;
(十一)所售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十二)房屋的产权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二、房屋质量要求具体指什么
房屋质量要求有: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无法交付使用,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使用。这里的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使用从专业角度解释,即是否对购房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健康有重大影响,是否严重干扰居民的正常生活等;
2、如果业主在保修期内不积极整改,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与开发商不成功,业主可以自己找第三方维修。维修过程中的费用由开发商承担。注意保留问题的证据,保留相关费用,事后向开发商索要维修费用。
三、什么情况下业主可以拒绝收房?
业主可以拒绝收房的情况: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2、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道路、电梯、供水、供电、燃气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基本使用条件的;
3、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受人的;
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