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属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病非因工去世以后,其家属可以领到这五部分待遇:
第一,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是用于安葬职工的补助费用,属于包干使用,不退不补。
具体的标准各省市有很大差异,北京市是5000元,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一样。山东省是1000元,天津和上海市都是两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宁夏自治区则是三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第二,一次性抚恤金。
根据人社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20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014年10月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一些地方按照本人基本养老金的20倍发放。
第三,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余额。
从缴纳养老保险开始,个人账户每缴费一个月都会记入个人账户的余额,记录比例恰好是个人缴纳的缴费基数的8%。
退休以后,个人账户余额按月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去世以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部分可以继承。
如果刚刚退休一年,基本上个人账户的余额没有动多少。
职业年金也是类似,毕竟职业年金按月领取的计发月数跟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一样的。
职业年金跟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同的是:职业年金个人缴纳部分是缴费基数的4%,单位缴纳部分是缴费基数的8%,都是计入个人账户的。不过一些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记账,退休时才拨入个人账户。去世以后,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余额全部是可以继承的。
第四,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这一部分待遇仅限于有亲属没有劳动能力或者没有养老金,主要依靠该退休人员养老金收入为主要生活收入来源的情况。但是相应的补助标准也不高,一般只有几百元。
这就是有关待遇,但是全国并没有统一标准。相信随着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实现,有关标准会统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