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没有什么法律或者法规规定小区内养鸡的处理或者限制什么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地方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都有相关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报道:
小区养鸡扰民,三种办法解决
本报2012年7月9日B3版刊登《虽是小问题,却是头疼事小区养鸡扰民,没人能管吗?》稿件后,在读者中引起较大反响,本报热线电话铃声不断,连日来又接到来自贵都花园、鸳鸯小区、新工房、大北庄、金星、八亩塘等许多市民的投诉电话。市民普遍认为城区内不应该养鸡,市容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力度。
记者采访了马鞍山市市容局的市容环卫管理科。该科一位负责人介绍说:《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该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
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市区内限制饲养宠物。饲养宠物,不得散放,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其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条例第六章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对其饲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遇到小区居民违反条例养鸡的情况,可以通过这些办法去解决:一是小区物业介入。如果是在小区公共区域养鸡,物业是有权处理的。二是社区调解。社区有责任和义务对邻里纠纷进行调解。
但是,社区毕竟没有具体的执法权,如果遇到确实调解不了的,可以反映到有执法权的城管大队。三是城管大队强制执法。可以先通过社区调解,物业配合,城管警示后再采取强制措施,这样可以避免矛盾激化。